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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12月28日)
第 6 條
已入國者,得以書面委託他人或移民業務機構代辦申請居留、變更居留原因、延期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事項。

前項申請案件,由法定代理人辦理者,免檢附書面委託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