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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12月28日)
第 7 條
申請居留、變更居留原因、延期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案件,其資料不符或欠缺者,應於移民署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起十五日內補正。在海外地區、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申請之案件或不符或欠缺之資料須至海外地區、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申請者,其補正期間為三個月。

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