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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12月28日)
第 8 條
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之數額,按月平均分配,並依申請審查合格順序編號,依序核配,有不予許可情形者,依次遞補之。

當月未用數額得於次月分配,次月數額不得預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