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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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移民業務機構 第 一 節 公司申請經營移民業務
( 112年12月28日)
第 12 條
代辦移民業務之公司設立分公司,應於依法辦妥分公司登記後,檢附下列文件,報請移民署備查:
一、董事會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
二、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