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移民業務機構 第 一 節 公司申請經營移民業務
( 112年12月28日)
第 15 條
年滿十八歲者,得參加移民專業人員訓練。其訓練時數,至少四十小時。
前項訓練之內容如下:
一、移民政策介紹、入出國及移民法及相關法規。
二、民法概要、消費者保護法及公平交易法等相關規定。
三、移民服務定型化契約。
四、主要移居國移民條件、申請程序及相關法規。
五、主要移居國之移民基金及移民投資方案。
六、其他與移民議題相關之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