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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移民業務機構 第 一 節 公司申請經營移民業務 ( 112年12月28日)
第 17 條
參加移民專業人員訓練者,應繳交訓練費用;因故無法參加者,得依下列規定申請退還訓練費用:
一、於報名繳費後至開課前一日提出者,退還訓練費用七成。
二、開課後上課時數未達三分之一提出者,退還訓練費用五成。
三、開課後上課時數已達三分之一者,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