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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移民業務機構 第 一 節 公司申請經營移民業務 ( 112年12月28日)
第 18 條
參加移民專業人員訓練之實際訓練時數未達總時數五分之四者,不得參加測驗。

測驗成績以總滿分得分百分之七十以上為及格。測驗結果由辦理測驗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製發成績通知單。

測驗成績及格者,得檢附申請書及成績通知單,向移民署申請核發移民專業人員資格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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