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
( 112年12月28日)
第 22 條
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經營移民業務者,其律師或法律事務所變更登記事項、主持律師或負責營運管理律師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一個月內,檢附變更註冊登記證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移民署申請換發註冊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