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 ( 112年12月28日)
第 26 條
移民業務機構經許可辦理之每一移民基金案,應於許可期限屆滿後十五日內將移民申請人之資料報請移民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