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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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
( 112年12月28日)
第 26 條
移民業務機構經許可辦理之每一移民基金案,應於許可期限屆滿後十五日內將移民申請人之資料報請移民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