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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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
( 112年12月28日)
第 28 條
移民業務機構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三十日內,將前一年移民業務案件統計狀況,填具移民業務統計表,報請移民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