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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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移民業務機構 第 一 節 公司申請經營移民業務
( 112年12月28日)
第 8 條
公司申請代辦移民業務之經營許可,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移民署為之:
一、經營申請書。
二、發起人名冊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三、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影本。
四、資本額證明文件。但已有公司登記者,免附。
五、專任專業人員至少三人之名冊及其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六、定期存款單影本。
七、質權設定通知書。
八、其他經移民署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