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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12月28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主管機關對於移民業務機構之輔導管理,應優先考量保障移民消費者權益及維持市場秩序。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移民業務機構,指依本法及本辦法許可並領取註冊登記證,經營移民業務之公司及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