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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  ( 112年12月28日)
第 3 條
外國人入出國許可證件規費收費如下:
一、外國人延期停留許可:每件新臺幣三百元。
二、外僑居留證:每件每一年效期新臺幣一千元。但以免簽證或持停留簽證入國申請者,加收新臺幣二千二百元。
三、外僑永久居留證:每件新臺幣一萬元。

前項第二款證件居留期間之延期,每件每一年效期收費新臺幣一千元。

第一項第二款及前項規費,依僑生身分申請者,減半收費。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外僑居留證之效期,未滿一年者,依一年效期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