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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  ( 112年12月28日)
第 9 條
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受理入出國及移民許可案件時,得依法定匯率折算當地幣值收費,並準用前條規定。

前項折算當地幣值調整時,應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