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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臨時入國許可辦法  ( 103年05月07日)
第 2 條
搭乘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之外國人,有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申請臨時入國者,依本辦法之規定;兼具有我國國籍,而持外國護照申請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