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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臨時入國許可辦法  ( 103年05月07日)
第 8 條
外國人臨時入國,應持臨時停留許可證,經查驗後入出國。其係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情形申請者,得於發給臨時停留許可證或加蓋章戳之名冊時查驗之。

機、船長或運輸業者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通報者,應向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離開我國之機場、港口所在地之入出國及移民署所屬單位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