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  ( 112年12月28日)
第 16 條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我國國籍遠洋漁船船員,隨任職之我國國籍漁船出海作業或返國,應備下列證件,經移民署查驗相符後出國或入國:
一、護照或漁船船員手冊。
二、漁民出港名冊或漁民返港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