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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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
( 112年12月28日)
第 16 條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我國國籍遠洋漁船船員,隨任職之我國國籍漁船出海作業或返國,應備下列證件,經移民署查驗相符後出國或入國:
一、護照或漁船船員手冊。
二、漁民出港名冊或漁民返港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