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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  ( 112年12月28日)
第 21 條
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應於每次入出國查驗時接受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之辨識。

前項規定,有本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