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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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
( 112年12月28日)
第 22 條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需要入出國之個人資料檔案時,應以書面敘明法令依據、使用目的及資料內容,向移民署請求提供;公務機關因公務需要,經常利用入出國之個人資料檔案時,得經移民署核准後,以資訊系統轉接介面線上取得個人資料檔案。
前項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授權特定人員利用及管理個人資料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