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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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
( 112年12月28日)
第 25 條
移民署得與其他國家交換入出國乘客之個人電子資料檔案,有關交換資料檔案之類別、範圍、保存期限及利用事項各依與其他國家或地區之協定事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