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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  ( 112年12月28日)
第 4 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以下簡稱無戶籍國民)入國,應備下列證件,經移民署查驗相符,且無本法第七條不予許可或禁止入國情形或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限制再入國事由者,於其證件內加蓋入國查驗章戳後入國:
一、有效護照。
二、入國許可證件。但免申請入國許可者,免備之。
三、填妥之入國登記表。但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者,免予填繳。

無戶籍國民於國外、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經移民署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持憑有效之入國許可證件,經移民署查驗相符者,於其證件內加蓋入國查驗章戳後入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