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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 108年04月09日)
第 28 條
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之導遊人員,不得包庇未具第二十一條接待資格者執行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團體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停止其執行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團體業務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