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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 98年08月20日)
第 11 條
實施面談人員應服儀整齊、態度懇切,不得施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詢問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

實施面談時,經受面談者同意,得於夜間為之。並於二十二時截止受理。但運輸業者於表定時間內且未逾二十二時抵達者,入出國及移民署仍應實施面談。

須於機場、港口實施面談者,因故無法接受夜間面談,由入出國及移民署安排住宿處所住宿,等候翌日接受面談。

運輸業者搭載須於機場、港口接受面談者,抵達機場、港口已逾二十二時,由入出國及移民署通知運輸業者安排住宿處所住宿,並責由運輸業者照護,等候翌日接受面談。

前二項於住宿處所等候面談之食宿及照護所需費用,由受面談者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