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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 98年08月20日)
第 12 條
實施面談人員由入出國及移民署指定人員擔任,以二人一組為原則,其中一人應為委任四職等以上人員。但指定薦任六職等以上人員者,得僅由一人實施。

實施面談人員發現有涉及犯罪嫌疑情事時,應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