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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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 98年08月20日)
第 16 條
大陸地區人民具臺灣地區人民配偶身分,以其他事由進入臺灣地區後,申請團聚、居留或定居之面談作業,準用本辦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