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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 98年08月20日)
第 9 條
申請人及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接受面(訪)談後,入出國及移民署認案件複雜,無法為即時之認定者,得同意申請人經查驗後先行入境,並以書面通知其偕同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於一個月內,至指定處所接受二度面(訪)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