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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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三 章 即時強制
( 100年04月27日)
第 25 條
警察遇有天災、事變或交通上或公共安全上有危害情形,非使用或處置人民之土地、住宅、建築物、物品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防護之目的時,得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