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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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 108年09月17日)
第 12 條
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支給第三人實際工作需要費用時,應以專責人員名義具領後,親自交付第三人。
前項經費由各警察機關自行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