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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 108年09月17日)
第 4 條
遴選第三人經核准後,除最近二年內曾任第三人者外,應實施下列訓練:
一、蒐集資料之方法及技巧。
二、保密作為。
三、狀況之處置。
四、相關法律程序及法律責任。
五、本法規定及其他注意事項。

前項訓練由專責人個別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