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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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 108年09月17日)
第 6 條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之期間不得逾一年。認有繼續蒐集必要時,得於期間屆滿前依第二條第一項程序報准延長之。但延長期間不得逾一年,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