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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 108年09月17日)
第 7 條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第二條第一項程序,報請終止合作關係,並即告知第三人:
一、原因事實消失者。
二、蒐集目的達成者。
三、有事實足認不適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