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  ( 112年03月30日)
第 9 條
警察依本法第六條至第十條規定實施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發現行方不明治安顧慮人口之第三條所定資料時,應通報其戶籍地警察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