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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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
( 112年10月26日)
第 9 條
加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辦理登記報到:
一、死亡或依民法第八條宣告死亡。
二、犯罪後經驅逐、限令出境或自行出境,並經相關主管機關禁止入國,其期間逾報到期間。
三、第七條第二項以外,加害人因重病或事故成為植物人、陷入不可逆之昏迷或其他類似之癱瘓情形,或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客觀上無為性侵害犯罪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