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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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戒具武器之種類規格及使用辦法
( 97年08月01日)
第 2 條
本法第七十二條所稱戒具,指手銬、腳鐐、聯鎖、捕繩及防暴網;所稱武器,指棍、刀、槍、瓦斯武器及電氣武器。
前項所定戒具及武器之種類及規格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