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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學校現職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管理辦法  ( 109年02月21日)
第 3 條
現職委待人員,得繼續留用至離職為止,並不得辦理陞遷。但在現職機關之遷調,不在此限。

現職委待人員,由各警察機關、學校自行管理,並造冊報內政部警政署備查;其離職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