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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學校現職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管理辦法  ( 109年02月21日)
第 7 條
現職委待人員之退休、資遣及撫卹事項,準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現職委待人員任職五年以上,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其退休年齡依警察人員警正以下及警察機關一般行政人員危勞職務退休年齡標準表規定辦理。

前二項人員之退休、資遣及撫卹事項,中央所屬機關、學校由內政部警政署辦理,送內政部核定;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由警察局辦理,送直轄市政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