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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  ( 107年04月11日)
第 10 條
警勤區員警執行訪查得建立資料檔案,記錄受訪查者之姓名、住居所、職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方式與其他為達成犯罪預防、為民服務及社會治安調查之必要事項。

前項資料檔案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

警勤區員警於訪查所建立之資料檔案,應依相關規定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