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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任警察官人員查核辦法  ( 98年11月10日)
第 3 條
擬任警察機關、學校警察官人員之查核事項,由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統一規劃,各警察機關、學校執行查核作業。

擬任海岸巡防機關或消防機關列警察官人員之查核事項,由擬任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