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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  ( 97年06月04日)
第 2 條
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對於任何人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所為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