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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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
( 97年06月04日)
第 5 條
申訴書應以中文繕具,其附有外文資料者,應就申訴有關部分具備中文譯本。但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申訴人檢具其他部分之中文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