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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辦法  ( 109年10月20日)
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