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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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辦法
( 109年10月20日)
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人員執行勤務死亡其遺族生活之安全金。
二、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人員執行勤務受傷、失能醫療、住院及復健之安全金。
三、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人員執行勤務之其他生活、急難救助安全金。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