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擔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次長擔任;其餘派兼委員,由財政部次長、行政院主計總處副主計長、海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本部警政署副署長、本部消防署副署長、本部移民署副署長、本部空中勤務總隊副總隊長擔任,並依其本職進退;遴選之委員,分別由具有法律、經濟、金融及其他與本會辦理事項相關領域之專業學識及經驗者擔任。
本會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且其中委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依第一項規定遴選之委員,每任聘期為三年,聘期內因故改聘者,其聘期至原聘委員聘期屆滿之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