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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 112年12月28日)
第 10 條
許可證所載法人名稱、地址及代表人姓名變更時,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檢附申請書、許可證正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移民署申請換發許可證。

許可證所載服務項目及服務地點變更時,應檢附申請書、許可證正本及變更後資料,經移民署核准並換發許可證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