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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 112年12月28日)
第 12 條
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一年婚姻媒合業務狀況,報請移民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