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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 112年12月28日)
第 15 條
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除經許可之服務地點外,不得以其他形式設立分支機構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