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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 112年12月28日)
第 16 條
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於許可證效期屆滿前,終止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服務時,應檢附申請書及許可證正本,向移民署申請廢止許可,並繳還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