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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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 112年12月28日)
第 19 條
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收取費用時,應掣給收據,並保存收據存根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