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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 112年12月28日)
第 20 條
經許可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之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得於其架設或設置之網站或社群通訊軟體等官方網頁,及於經許可服務地點設立之招牌或看板,揭露法人全名及許可證號等資訊。

前項揭露資訊之方式,不得有任何招攬或引誘商業交易之文字、圖片、影音資訊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