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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 112年12月28日)
第 23 條
經許可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之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應公告之:
一、服務品質評鑑結果。
二、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六十條規定受罰鍰處分。
三、許可之廢止或撤銷。